纪检监察机关审查调查工作程序
1.受理问题线索:接受反映违纪或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的线索和材料,并予以处理。
2.问题线索来源:(1)领导批示或者交办的;(2)上级纪检监察机关交办的;(3)信访举报中受理的;(4)监督检查、审查调查中发现的;(5)巡察工作机构、组织人事部门、审计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等单位移交的;(6)舆论监督中发现的;(7)通过其它途径获取的。
3.问题线索处置:案管室或信访室移交的问题线索,由各协作片区联络员报片区主任审批后转办给各承办部门。收到问题线索后,指定专人管理问题线索,填写《问题线索登记表》,并于受理之日起1个月内按照谈话函询、初步核实、暂存待查、予以了结四类方式提出处置意见,制作《问题线索处置呈批表》,并附问题线索处置意见请示,履行审批手续。
4.初步核实:具有可查性的涉嫌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线索,应当进行初步核实。经批准采取初步核实方式处置问题线索后,应当制作《初步核实呈批表》和初核工作方案,严格履行审批手续。
5.立案审查调查:经初步核实,对涉嫌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需要追究纪律或者法律责任的,承办部门应当起草立案审查调查呈批报告,并制作《立案审查调查审批表》,履行审批程序。批准立案审查调查后,制作立案决定书,立案审查调查决定应当向被审查调查人宣布,并向被审查调查人所在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通报。
查明涉嫌违纪或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后,承办部门应当撰写违纪违法事实材料,与被审查调查人见面,听取意见。被审查调查人应当在违纪违法事实材料上签署意见,对签署不同意见或拒不签署意见的,承办部门应当作出说明或者注明情况。
审查调查工作结束,承办部门应当起草审查(调查)报告并制作《案件审结呈批表》,履行审批程序。同时,承办部门应当按照程序制作《案件移送审理登记表》,履行审批程序,连同全部证据和程序材料等,依照规定移送市纪委监委案件审理室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