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检监察机关信访举报工作程序
一、受理范围
1.对党组织、党员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等党的纪律行为的检举控告;
2.对监察对象不依法履职,违反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等规定,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职务犯罪行为的检举控告;
3.党员对党纪处分或者纪律检查机关所作的其他处理不服,提出的申诉;
4.监察对象对监察机关涉及本人的处理决定不服,提出的申诉;被调查人及其近亲属对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侵害被调查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的申诉;
5.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批评建议;
6.其他依照规定应当由纪检监察机关处理的违纪违法行为。
二、不予受理事项
1.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等途径解决的;
2.依照有关规定,属于其他机关或单位职责范围的;
3.仅列举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行为名称但无实质内容的。
三、信访举报渠道
来信:通过信件将信访举报材料邮寄到纪检监察机关。
来访:到纪检监察机关设立或指定的接待场所当面反映问题。
来电:拨打0593-7852317举报电话反映问题。
网络:登录纪检监察机关的12388举报网站发送电子材料反映问题。
四、工作流程
受理登记:阅读来信、网络举报、来访接谈和记录、来电接听和记录等信访举报材料,登记录入信访举报件。
办理处理:根据信访举报反映的具体问题,按照规定作出相应处理。
受理告知:对属于本机关受理的实名检举控告,应当在收到检举控告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告知检举控告人受理情况。重复检举控告的,不再告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