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史中的纪律|五大党章:中国共产党组织章程规范化、法制化的重要开端
五大党章
1927年6月1日,中共中央政治局通过《中国共产党第三次修正章程决案》。
这是五大闭幕后新一届中央政治局所做的一项重要工作。按照规定,党章由党的代表大会制定并通过。但是由于当时形势严峻,时间紧迫,这次大会没有专门讨论修订党章问题。大会通过的《组织问题议决案》确定“根据本党自第四次大会以来党员数量激增这一事实,并根据本党目前的任务,第五次大会认定必须改正并补充旧式党章”。根据大会授权,会后,中央政治局立即着手对1925年1月四大通过的党章进行修改,后依照程序形成《中国共产党第三次修正章程决案》。这是唯一不是由党的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正的党章,但人们仍习惯称之为“五大章程”。
《中国共产党第三次修正章程决案》是中国共产党组织章程规范化、法制化的重要开端。这部党章一改此前党章的简章格式而成为较全面系统的党章文书形态,共12章85条5000余字,是中国共产党历史上条目最多的党章,体系也更加完整、系统,在中共党章史上创造了多个第一。
五大党章第一次明确提出实行民主集中制。
五大党章第一次明确规定实行集体领导制度。
五大党章第一次把党的组织机构划分为五级,完善了党的各级机关的组织和工作制度。
五大第一次设立党的纪律检查机构,第一次将监察委员会写进党章,第一次建立党的纪律检查制度
随着革命事业和党组织的发展,党认识到:自身必须有相应的机构专司监督之责,以保证党沿着正确的轨道前进。这是中国共产党自身建设的一大进步,具有里程碑意义!
关于成立监察委员会的目的,五大党章表明:是“为巩固党的一致与威权起见”。这一简单明了的表述高度概括了中央监察委员会的任务与职责,那就是:对各级党组织及党员执行党的决议及遵守党的纪律进行监督,整肃党纪,严明纪律,惩戒违纪党员,强化对党员的监督,以维护党的统一和权威。关于监察委员会的组成方式和职权范围,党章规定:中央及省监察委员,不得以中央委员及省委员兼任,中央及省监察委员,得参加中央及省委会议,但只有发言权无表决权。中央及省委员会,不得取消中央及省监察委员会之决议,而中央及省监察委员会之决议,必须得中央及省委员会之同意方能生效与执行。这些规定一方面坚持了党的集体领导,另一方面又维护了监察委员会的权威。
五大第一次将“政治纪律”概念引入党的纪律检查制度。
党的纪律是执行党的路线方针的根本保证。为了纯洁党的队伍,维护党的团结,增强党的战斗力,党的五大总结了以往在执行纪律方面的经验和教训,首次将“政治纪律”概念引入党的纪律检查制度,在完善纪律检查制度的过程中,明确政治纪律的地位。大会指出“党内纪律非常重要,但宜重视政治纪律”,要求各级党组织(党部)、群众组织中的党团、党的领导干部和个人,在政治问题上都要服从党的指导。
五大党章在“纪律”一章中规定:严格党的纪律是全体党员及全体党部最初的最重要的义务,党部机关之决议,应当敏捷的与正确的执行之,但对于党内一切争议问题,在未决定以前,得完全自由讨论之。党章还明确了违纪的处罚方式:“不执行上级机关的决议及其他破坏党的行为,即认为违背党的共同意志而处罚之。处罚之方式如下:A.对于整个的党部则加以警告,改组或举行总的重新登记(解散组织)。B.对党员个人,则加以警告,在党内公开的警告,临时取消其党的,国民党的,国民政府的及其他的工作。留党察看,及开除党籍。”这就改变了以往处分党员只有“开除”一种过于简单化的方式,针对不同情况规定了不同的处罚方式,反映了党对纪律的重要性的认识进一步深化。五大党章还规定:“党员及下级机关对于上级机关决议不同意时,得各该党部过半数党员的同意,得对于上级机关提出抗议,但在抗议时期内,未解决以前仍须执行上级机关之命令。”特别是第七十条“对于违反党的纪律的行为,须经党的委员会,党员大会,或监察委员会,依合法手续审查之”,再次强调了监察委员会的作用。
以上规定就是要求各级党组织严格按照党的章程办事,用制度严厉处罚那些破坏党的声誉、违背党的共同意志的言行。党的监察委员会在执行纪律和处罚违纪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
中共五大成立监察委员会和确立党的纪律检查制度,是中共党的历史上的创举。它搭建起党内执纪监督的平台,以党纪党规约束党员,对违纪党员予以惩处,维护党的团结和统一,为保证党的纯洁性和党的队伍健康发展,提高党的威信和战斗力作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 本文节选自中国方正出版社出版的《中国共产党监督执纪史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