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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纪党员进行处分的七种特殊情况

来源:中国方正出版社 发布时间:2021-04-08 14:53 浏览次数:4051次

特殊程序是指,在特殊情况下,县级和县级以上各级党的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有权直接决定给党员以纪律处分,不走支部大会决定程序。对于担任较高职务的党员,多数是按特殊程序办理的。比如,省纪委监委审查副厅级党员干部的违纪行为,由省纪委直接决定其纪律处分,并报省委批准,不走支部大会决定程序。

哪些属于特殊情况?1996年中央纪委《关于对党章第四十条第一款所称的“特殊情况”如何理解的答复》明确规定,“特殊情况”包括:

(1)确有违纪问题应给予党纪处分的党员,其工作的秘密程度较高,或其违纪问题涉及的秘密程度较高,不宜由基层党组织讨论的;

(2)确有违纪问题应给予党纪处分的党员,其所在的基层党组织瘫痪,或该基层党组织领导人同违纪问题有直接牵连的;

(3)已查明某党员确有违纪问题应给予党纪处分,而其所在的基层党组织拒不处理或故意拖延不作处理的;

(4)确有违纪问题应给予党纪处分的党员,原来所在的基层党组织被撤销或合并,无法由原基层党组织和新单位党组织作出处理的;

(5)跨地区、跨单位的集团性违纪案件中确实需要由这些地区、单位共同的上级党组织一并作出处理的;

(6)遇到各种紧急情况,需要迅速作出处理的;

(7)其他省级或省级以上党组织认为必须直接作出处分决定的情况。

因此,符合以上七种情况,县级和县级以上各级党委和纪委可以执行特殊程序,不走支部大会决定程序。(本文摘自《纪检监察学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