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票助选等非组织活动行为与破坏选举罪有啥区别?
关于选举,我们的党纪国法都有相关规定。《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了搞拉票助选等非组织活动行为,我国刑法规定了破坏选举罪。那么这两者有什么区别?
搞拉票助选等非组织活动行为与破坏选举罪的区别主要有:
1.主体不同。前者是具有党纪责任能力的党员,后者的主体为普通公民,也可以是国家工作人员及选举工作人员。
2.侵犯对象不同。前者侵犯的是党员在党内的选举活动,后者侵犯的是公民选举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国家机关领导人员的权利。
3.客观表现不同。前者的客观表现为违反党章等党内有关规定,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党内选举中搞拉票、助选等非组织活动;在法律规定的投票、表决活动中违背组织原则搞非组织活动,组织、怂恿、诱使他人投票、表决;在选举中进行其他违反党章、其他党内法规和有关章程活动。后者的客观表现为在选举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国家机关领导人员时,采用各种手段破坏选举或者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情节严重的行为。
4.构成违纪、犯罪情节、后果要求不同。搞拉票选举等非组织活动行为人只要实施了违规活动中任何一种行为即构成违纪,搞有组织的拉票贿选,或者用公款拉票贿选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构成破坏选举罪有明确的立案标准。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高检发释字〔2006〕2号,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破坏选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等手段,妨害选民、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致使选举无法正常进行,或者选举无效,或者选举结果不真实的;(2)以暴力破坏选举场所或者选举设备,致使选举无法正常进行的;(3)伪造选民证、选票等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产生不真实的选举结果或者强行宣布合法选举无效、非法选举有效的;(4)聚众冲击选举场所或者故意扰乱选举场所秩序,使选举工作无法进行的;(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在查处拉票、助选问题中,往往伴随发生行贿、受贿、失职渎职等问题。如果党员有上述行为和涉嫌触犯破坏选举罪的,应当适用纪律处分条例总则中纪法衔接条款处理。